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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问题解答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因此确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确定自然人的监护人。
监护是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行为的补救制度。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仅能实施与自身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平等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利益,法律设定监护制度以协助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从事相应法律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由此可知,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监护制度中,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民事行为是有限的,当民事行为与其自身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从事该民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1)父母,(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需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不存在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范围和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同样,上述监护人不存在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在民事能力欠缺者的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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