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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变更后,保证的效力变化的案例

北京某商业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商行)与博怀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怀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博怀公司向某商行借款,金额为45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某商行与望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望怀公司为博怀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履行期间,博怀公司进行了结构调整,设立了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专门管理博怀公司的金融财务,银行通过审核同意的贷款债务的转让。还款日期到期后,博怀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时,银行能否要求保证人望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望怀公司是否需要继续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要看债务的转让是否征得保证人望怀公司的同意。望怀公司同意债务转让的,则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望怀公司不同意债务转让的,则有权拒绝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知,与债权人变更不同,当合同中的债务转移由第三人承担,发生债务人变更时,不仅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更要就债务人变更事宜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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