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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案例

小方与陈伟发生交通事故,陈伟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小方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审理开始后,小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霍敏回避。理由是霍敏与陈伟同毕业于一个学校,校友之间当然会作出有利于熟人的判决。申请回避后,法院进行审查发现,虽然陈伟与霍敏都毕业于同一个大学,但是霍敏大陈伟6岁,陈伟人校时霍敏早已毕业两年,霍敏与陈伟并不认识也无交集。于是法院院长作出决定,驳回小方的回避申请。小方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小方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小方。
在本案中,作为诉讼当事人,小方在认为审判员霍敏与陈伟是校友,可能做出不公正审理,因此不希望其起诉的案件由霍敏审理。提出回避申请是法律赋予小方追寻程序公正的一种权利,用以保证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而法院,则应当对小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审判员虽与当事人毕业于同一院校,但彼此之间并不相识。审判员并不存在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情形,驳回小方申请。在法院决定作出之前,审判员霍敏的审理工作应当暂停,而一旦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霍敏应当立即恢复审理工作,即便决定作出后小方对该决定申请复议,也不需停止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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