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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案例

霍某经营超市缺乏资金,欲向邻居何某借款6000元。何某碍于邻里关系答应为霍某筹措资金,但又担心霍某没有固定收入,日后无力还债,便要求霍某找个人担保。经何某同意后,霍某找到其共同的好友李某作为担保人。霍某拿到钱后向何某打了借条,偌条上写明"由霍某于1年后偿还借款6000元",李某也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名。几天后,霍某与何某未通知李某,就在原借条上添写了利息条款,约定霍某按月息l.5%的利率向何某支付利息。最终,霍某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何某借款。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霍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认为霍某和何某串通篡改借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霍某与何某增加利息条款的行为即属于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行为。二人变更主合同添加利息条款的行为无异于增加了霍某的还款数额,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部分。囚此李某对合同变更后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部分不再承担保保证责任。但是,李某仍应对债务加重之前的6000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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