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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请求第三人依照心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如何

李立恒与张敏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李峰及一女李梅。2006年12月16曰,李立恒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北京市怀柔区留有一处70平方米的房产。2007年1月4日,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李峰与张敏签署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李立恒生前拥有房产价值90万元,其中一半归张敏所有,另一半归李峰所有。双方协商由张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张敏应当在房产过户后1个月内补偿给李峰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现金45万元。协议达成后,李峰反悔认为当时对房产价值估计的偏低,故拒绝配合进行房产权属变更。2007年3月张敏将李峰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李峰按照协议履行配合过户义务。2007年9月1日判决生效,认定李峰与张敏的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李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张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远在四川打工的李敏得知母亲起诉哥哥的事情,认为父亲生前所留的房产中应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遗产。
此时,为主张自身权益,李敏可在其知道该判决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哥哥与继母之间的分家析产诉讼判决。原判决撤销后,李敏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自己应当继承的父亲财产份额。此外,如果李敏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该问题,也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执行法院中止案件执行。并将该异议程序作为前置程序,向原审判决作出法院提起再审。以上两种方法,妹妹李敏可以择一适用,但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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