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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高的法院更具有公正性吗?

以上这种想法明显是错误的,由此衍生的选择高级别的法院立案的想法不仅是不理性的,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
首先,对法院级别进行划分的最大意义在于拉开法院级别,实现层级监督。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构成了我国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的法院制度。所谓“四级”,就是指我国现有的法院设置,“两审终审”则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对于一审案件,除非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审理,当事人都可以采用上诉的方式寻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以此来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但是,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多了一次审理,则多了一次检验及纠正错误的机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关系,并不是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而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时,这种指导关系不是个案上的指导,上级法院也并不当然的比下级法院专业或公正。
其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是司法公正的根源所在。
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审判独立原则保障了法官的依法中立、不偏听偏信,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了各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最后,挑选高级别法院的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初审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进行管辖。可见不同层级的法院对应着的是在本辖区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案件不同影响程度进行的区分,也是对案件两审终审制度的保障。因此挑选级别较高的法院起诉的想法既不理性,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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