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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债务人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债务人消灭

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与其经济状况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债务人灭失前,债务履行与债务人创造价值的能力紧紧相关;而债务人灭失后,债务的履行则与债务人遗留的财产状况联系密切。从理论上讲无论债务人是否灭失,债务都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债务人灭失后更为凸显。这是因为一方面债务人死亡后经济状况基本确定;另一方面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会再有增加好转的可能;最后,债务人死亡后确定债务继承人也使追账过程更加烦琐。

追偿债务人灭失前责任的方式,因债务人主体地位的不同而不同。我国民法上把参与民事交易的主体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上来看,自然人、法人属于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其他组织则不其有独立的人格。

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完全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主体消失后,其仍可以在消失前的自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只是责任主体由其财产的继承人担当。没有独立人格的其他组织因没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由其他主体为其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于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之于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即便主体消失,仍能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法人的独立人格由法律拟制而成,以其具备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因此法人的人格与财产同时存在。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清算程序后,法人方归于消灭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将对法人现有财产进行清理,也就是说,法人所欠的债务能在其财产范围内得到保障。若清算程序结束,超出财产范围之外的债务将无法得到清偿。与法人不同,自然人的人格由出生而取得至死亡而消灭,因此自然人的人格并不与财产相联系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仍有可能留有遗产,则其生前所欠债务可以在遗产范围内能得到清偿。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不同,其本身不具备责任能力。在民事交易中,这些组织的投资者往往会对企业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企业消灭后,投资者需以个人财产承担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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