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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法院都必须依被告所在地确定?什么是

问题解答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是依据一般地域管辖来确定管辖权的。除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外,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应诉管辖等内容。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几类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的案件。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特殊的地域管辖包括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杈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
同时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存在几个法院都可以管辖的“共同管辖”问题,这时的处理方式为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进行管辖,而且,有管辖杈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以其他法院同样有管辖杈为由将案件再行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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