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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参审的重要性案例

韩某酒后驾车与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某受伤。后马某经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重型胸外伤,现已花费医疗费共计12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韩某应付全部责任。2011年,经检察院起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韩某1年有期徒刑。同年,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伤情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韩某因认为交警已有过认定,自己出庭也无济于事,便拒绝出庭。后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判决韩某承担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的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韩某突然意识到,自己曾在责任鉴定后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马某医疗费3万元,但因其未出庭抗辩,该部分赔偿未予认定。
故而,韩某因为不积极应诉而丧失了从马某索要的赔偿款项中扣除已支付部分的机会。
由此可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既不会影晌诉讼程序的正当进行,也不会影响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判决对其具有的拘束力。但是,与对席判决相比,被告不仅丧失了参加庭审的机会,也丧失了提出抗辩、提出有利于自身证据的机会。在被告消极应对庭审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无法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以及证据,从而导致败诉的结果。因此,被告直接参与诉讼不仅是对国家诉讼秩序的尊重,更是对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与之相似,一些当事人主张“公道自在人心〃而消极应诉的行为,同样是不可取的,毕竟,只有将公道展现在法庭,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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