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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信达收账公司

物业纠纷案例

丁某于2009年在秀美家园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后,与洪泽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12年3月,丁某认为在其居住期间物业公司并未尽到含同义务,遂与其他业主一同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改善物业服务,并公布公共区域设立广告牌的收益及用途。对于丁某等业主提出的要求,物业公司未予理会。8月3日丁某等35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降低管理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向业主公开厂告收益及收益用途。为方便诉讼,36名业主推选丁某为诉讼代表人代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丁某与洪泽物业公司私下协商和解事宜,后其他业主发现,丁某在诉讼过程中与洪泽物业公司交往过密,并私下收取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费”。于是,其余35名业主联名向法院申请中止丁某代表权限,更换诉讼代表人。经法院审理,认为35名被代表业主的理由成立,召集全体被代表人重新确定了诉讼代表人。同时,因丁某与物业公司达成的协议并未经其他被代表人同意,属于代表权的滥用。故该协议对35名被代表人并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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