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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要求补偿的案件

2011年l1月,邱某在自己居住小区楼下的宏盛饭店吃饭时,与同在一桌吃饭的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将邱某打伤。期间邱某的邻居王某也在事发现场,目睹了整个打架经过。邱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殴打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依照邱某的申请,邻居王某经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王某为参加法院庭审向其所在单位请假一天,公司准其请假,但声明要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及奖金。主某将此情况向邻居邱某反映,要求邱某报销其因出庭作证所花费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以及单位对其扣除的工资奖金。为保证王采能出庭作证,邱某当下承诺在王某出庭作证后向王某支付前述费用。王某作证后第二天,邱某即依照承诺向王某支付了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补助等费用共计260元整。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邱某胜诉,李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邱某因其殴打致伤所承受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3600元整,同时承担证人王某因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26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依判决内容在执行期间内向邱某履行义务。后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内容3600元整,同时申请李某给付邱某事先垫付的证人作证支出260元。执行法院根据邱某的申请予以全额执行,据此案件执行完毕。

由此可见,举证当事人应当对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费用先行垫付。但是,举证当事人并不必然是该笔费用的最终承担人。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应当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同理,在本案中,如果是原告邱某败诉,则其无权向被告李某索要该笔26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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