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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理拖欠工程款?法律该如何应对?

       对曾一度被认为是“病入膏肓”“积重难返”的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工程欠款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与要求,从2004年开始,用三年的时间要得到基本清理和解决,一场在全国范围内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战役由此打响。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后,建设部等八部委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总体目标及14条严厉措施。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通知》及《实施意见》都首次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欠款问题摆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实施意见》的制定和发布,从某种意义上显示,法律将在这次全国范围内的清欠战役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


■建设立法将全面提速

       工程款严重被拖欠,固然有诸多方面历史的、社会的原因,但正如象《通知》所指出的“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也是导致工程欠款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之一。在2003年全国人大第五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建筑法》执法检查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制度上、法律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近年来,以《建筑法》为核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一批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已基本形成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架构,对于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要全面实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欠款问题并从源头上依法根治,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有不少“力不从心”之处,难以从有法可依的角度提供保障。因此,通知指出要“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制度,规范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决定对《建筑法》进行立法修改,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法规、规章有望近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调研和制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完成意见征求工作,即将公布实施。另一方面,为实现工程拖欠款问题的标本兼治,《通知》及《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而严厉的措施,例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又拒不改正的,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等。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取的综合整治措施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等。这些措施都不同程度地属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范畴,因此,为从根本上建立起合法有秩的治理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这些措施的实施都需要先从立法的层面去解决。《通知》已确定全国范围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为期三年的时间表,为保障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如期实现,建设立法必须先行,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立法工作将会在未来的三年内全面提速。


■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将全面加强

       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贯彻《通知》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坦言工程款拖欠的五大成因一是部分地方盲目攀比,滥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不合理的负债建设,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二是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不足,靠建筑业企业垫资,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谋略”;三是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机制,致使“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风气盛行;四是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恶性竞争,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迫使建筑业企业签订“黑白合同”;五是个别业主甚至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利用建筑业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拖延结算时间等。而这些问题的存在,追根究底无一不与政府行政监管缺位、行政监管不力有关。为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通知》要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同时,为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要求“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这是针对此次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工作,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为主要的清理手段而做出的特别规定。汪光焘部长在讲话中亦强调,对在清理工作中失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这些措施都将促使建设行政执法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行政法律手段成为清防并举的又一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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