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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过时无法强制执行案例

2004年3月14日,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英某(男)因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2004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同时判决婚生女英小某与原告张某一起生活,被告英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自2004年6月起,每半年执行一次,至其婚生女18周岁为止)。结果,英某仅给付半年的抚育费后,便再未予以给付 张某因担心“人言可畏”,未向法院提出过强制中请执行。2008年1月,已满16岁的英小某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父亲英某自2005年以来应给付的5400元抚育费。而此时英某提出,英小某申请的抚育费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英小某中请的抚育费无法得到完全执行。具体而言,2005年全年的抚育费已过申请执行期限,但英小某中请执行的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抚育费,法院应予以强制执行。这是因为我同法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按照判决,英某本应于2005年7月、12月分别给付2005年上半年以及下半年的抚育费。2008年英小某提出申请时,以上两期抚育费均已超过2年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因此,2005年度的1800元抚育费已无法由法院强制执。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不仅权利人会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而难以胜诉,即便是法院已作出的胜诉判决,也会因为怠于申请强制执行而得不到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因此,加强法律生活中的时间观念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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