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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的确定法律管辖案例

江某原籍为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2007年江某与妻子万某一同来北京打工,二人共同租住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居民房内。2010年6月江某因与妻子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将妻子一人留在出租房内。房主何某收取房屋租金时发现万某精神状况极差,说话前言不搭后语,便带其去医院检查,经诊断,万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联系其丈夫江某无果的惰况下,房东何某只得让万某住在原房屋中,并承担起照顾万某饮食起居的责任。2010年9月,何某了解到江某在四川龙岗区打工,于是欲起诉要求江某将万某接走,并要求江某偿还自己垫付的医疗费、房租以及生活费共计10000元。此时何某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判断管辖法院前,应当先确定江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江某的住所地本应为其户籍所在地,即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但是,2007年江某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北京市海淀区连续居住3年,此时,海淀区即为其经常居住地。
2010年6月江某离家出走后,在四川市龙岗区打工,至2010年9月,江某并未居住满1年。因此,江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而不是四川市龙岗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民事案件管辖权。因此何某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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