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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务前赠与他人的房产能撤销赠与来抵债吗

       如今正是全国法院系统打击老赖最严格的时期,有些老赖为了不还钱,绞尽脑汁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
“以物抵债”执结一起纠纷案
       西林县的韦某因开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贺某借款12万元,写下借条并约定偿还日期。然而,约定偿还日期已过,韦某却未偿还12万元给贺某。无奈之下,贺某起诉到法院,经审判后韦某人仍然没有给对方还款,贺某只好向西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多方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韦某没有银行存款,家里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来,执行法官在申请人的带路下,前往被执行人的工厂所在地进行调查,到达工厂后,执行法官发现工厂里有很多还没有卖出去的砂石。执行法官灵机一动,当场把“以物抵债”的想法跟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一说,双方当场同意此想法,然后按市场价格算好砂石数额,约定好搬砂日期,待申请人贺某搬好砂子后,案件也顺利得到了执结。
债务前赠送  非恶意避债不能撤销抵债
       2005年1月,姚倩跟前夫王明(化名)协议离婚,约定将两人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赠与儿子小宇所有,暂由王明居住,3年后搬出,然后姚倩享有永久性居住权。
       两年后,姚倩跟现任丈夫金宇(化名)再婚。2014年上半年,金宇向朋友吴强借了一笔钱,后无力偿还,吴强催讨无效,将金宇、姚倩夫妇俩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金宇和姚倩夫妇偿还吴强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金宇夫妇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经查询发现,姚倩与前夫王明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2016年年初,吴强作为姚倩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倩享有涉讼房屋1/2的份额,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吴某的诉求。
       黄岩的姚倩(化名)被吴强(化名)告上法院,称她跟前夫有一套共同房产,却不拿来抵债,但最终法院却依法驳回了吴强的诉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姚倩跟她前夫所共有的一套房产,离婚后协议将房产赠送给他们的儿子小宇,在此之后,姚倩才跟吴强发生了债权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吴强的诉求。
       黄岩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还有一点事实就是,姚女士的赠予行为远远早于吴先生债权发生的时间,且是姚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就其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妥协退让的结果,可以排除恶意避债情形。
       “姚女士和前夫王先生于2005年1月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涉讼房屋赠与儿子小宇,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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