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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债主收账不成 欠款人撕毁316万元欠条

       我们常说口说无凭,不足为据,指口头说不能作为凭据,于是这个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那么对于借条这种白纸黑字的事,如果毁掉这一纸凭据是不是就口说无凭了呢?任你说破嘴也不还这笔钱了,最近肥西就有这么一件事:一方说316万元欠条被欠款人抢走撕毁,另一方却认为对方“贼喊捉贼”。两人最后闹上了法庭,日前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目前此案已移送至合肥市中院。
  被告人辩称对方欠条是假的
  在此前的一审法庭上,而李某桥则供述,案发当晚,在其办公室内,李某英和李某勤中一人拿出两张欠条给他看,并叫他在上面加注利息,他仔细看了下,对这两张欠条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并向李某英提出质疑,这时李某勤就把李某英手里抓的欠条拿到了手上,并提出要去上厕所,然后李某勤就去上厕所了。过了两分钟的时间,李某勤从厕所出来后就喊:“李某桥,你怎么把我欠条撕掉了!”
  李某英供述,当时她和李某勤让李某桥在欠条上加注利息,李某桥突然将她手上拿的欠条一把给抢了过去,同时又将放在桌子上的欠条一起给抓在手上揉成一团,转身就往办公室外跑。李某勤立马追赶,但对方喊不要追,并拿出手机拨打110。待警方到来后,李某桥当场否认自己将欠条夺走并撕毁的行为。
  据了解,民警赶到现场后,李某英和李某勤说李某桥撕毁了他们的欠条。而李某桥称,自己从来就没有撕欠条,欠条是假的,自己也不欠欠条上面的钱,双方往来的账都是通过银行,银行的流水能反映真实情况。
  被告人一审无罪,检方抗诉
  案发当时,仅有被告人李某桥夫妇和被害人李某英夫妇在场,李某桥夫妇对抢夺欠条的行为予以否认。案件的其他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得出李某桥实施抢夺欠条的唯一结论,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李某桥客观上实施了抢夺欠条行为的证据不足。肥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桥犯抢夺罪,向法庭提供了七类证据予以证明。其中,证实李某桥实施抢夺欠条行为的证据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桥抢夺罪名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桥无罪。
  316万元欠条疑被抢夺撕毁
  肥西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李某英同李某勤等人一起,来到益华汽车配件公司找李某桥要债,当晚20时许,李某英在该公司五楼办公室拿出债权人为其本人、数额为160万元的欠条及债权人为韩某、数额为156万元的欠条,要李某桥还债,李某桥表示暂时无法偿还。李某英要求李某桥在欠条上加注利息,李某桥拒绝加注,李某勤报警。现年29岁的李某桥,系肥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益华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
  辖区警方出警后,经询问后告知双方自行调解处理。后李某英等人在该公司五楼办公室再次拿出欠条,要求李某桥在该欠条上加注利息,一张交给李某桥,同时李某英手持另外一张欠条,李某桥趁李某英不注意之际,当场夺取李某英持有的欠条,连同李某英交给其的欠条一并夺走逃离现场,后其将两张欠条予以撕毁。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目前,此案已移送至合肥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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