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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信达收账公司

成都收账公司压缩“老赖”生存空间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既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然而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屡屡被媒体曝出的“老赖”也已成制约诚信建设的一个“老大难”。
       孟某是大庆市一家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吴某借款9万余元,一直赖账不还。接到法院判决后,孟某远远逃到了非洲。4月中旬,他给执行干警打来电话,说近期无法回国。
       执行干警没有听信他的话,到民航部门查询了其出入境记录及国内航班记录,发现被执行人已回国,在南方几个大城市间“飞来飞去”。
       针对此情况,高新区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孟某乘飞机、入住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
       4月30日,大庆机场传来消息,孟某准备乘5月1日7时40分的航班飞往北京。得知此消息后,院领导发出指令:“必须将此人在机场拿下!”主管执行的副院长赶到现场将孟某带回法院。
       孟某被带回法院后,执行干警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规避执行的法律责任,这时,孟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自己的逃债行为,当即联系家人将全部执行款送到了法院,案件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推动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有助于治理“老赖”这一社会顽疾,堪为破解执行难的有益尝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老赖”之所以会成为社会顽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失信成本太低。此次印发《意见》,就是在强化制度设计同时大大加重“老赖”失信成本。以法律为根本遵循,通过共享和查询强化监管方式,也将使得“老赖”们躲不过、溜不掉、跑不了,不敢赖、不想赖、不能赖。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就现实而言,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门点对点的专项查询机制,也能够有效改变以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执行难现状。毕竟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门信息互通有无,依法共享被执行人信息,既能够缩短执行时间,也可以防范被执行人隐藏和转移财产,让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潜逃者”迫于压力尽早履行债务,逐渐压缩“老赖”生存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
       另一方面,《意见》强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有助于撑起信息“保护伞”。毕竟时下信息泄露已成现实问题,挑战着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意见》明确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如此也就从法律上避免了相关信息被泄露滥用,诱发不良后果。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意见》出台,堪为破解执行难的一个有益探索。治理执行难顽疾,推动《意见》落实,必须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当然,在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同时,也可以考虑推动车辆、现金等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的共享机制建设,聚合破解执行难的合力。
       抹去失信污点,诚信才能发光。破解执行难,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只是其中一步。要彻底解决问题,还需法院与公安、民政、住建、财政、金融等部门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共享、全面覆盖,真正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制和机制,促使人们守住诚信做人“底线”、敬畏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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