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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江苏公布首例公积金惩治“老赖”执行案

       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存有余额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除了可以预留抚养家人的一部分费用外,法院可以扣划、冻结欠款人的养老金,毕竟养老金属于欠款人在第三人处保存的财产。昨日,江苏高院公布了江苏首例公积金惩治“老赖”执行案件。
       张某夫妇2011年4月因故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由于他们外面欠债太多,李某比较顾虑。张某夫妻便找到巩某为其提供担保,巩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
       结果张某夫妇在偿还5万元后便销声匿迹了,至今下落不明,李某遂将巩某诉至法院。2012年10月,东海县法院依法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巩某并未主动履行。2013年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对巩某财产进行调查并扣划了其部分工资,但距执行标的额尚有较大缺口,此外并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年来,虽然一直在努力寻找执行线索,但是案件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采访中,执行法官王根培谈及该案。
       然而,就在案件似乎“山穷水尽”之时,悄然出现了“柳暗花明”的新转机。今年4月,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江苏连云港法院联合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分为五大项十六条,对公积金的冻结、扣划条件、执行程序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疏通了公积金执行的关键节点。
       根据《意见》要求,王根培法官首先向连云港市中院提交了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取得中院审查同意扣划的函件后,执行法官们第一时间携带函件,连同东海县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提交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开具了支取单、转账支付凭证和给付银行函件。法官们马不停蹄,立即赶到指定公积金管理部进行现场扣划。
       今年8月,邮储银行东海县管理部将一份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凭证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进账单交付给执行法官王根培,被申请执行人巩某的54753.34元住房公积金被划扣至东海县法院标的款账户,最终被申请执行人李某领取。
        据悉,“冻结、扣划公积金惩治‘老赖’”这一有力举措受到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住建厅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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